冲动之下的预谋【逻辑刑辩传奇:制胜法宝,独家故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8-03 06:39) 点击:1234 |
作者:徐明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律师热线(微信):13575731503
【编者按】 论辩创新显神威,刑辩律师谱传奇!运用逻辑论辩方法反驳,能够有效避免装聋作哑、王顾左右而言他、被玩文字游戏等经常性弊端,这是制胜法宝,也是法律逻辑的神威所在。但遗憾的是,鲜有律师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致使不少案件被错判。这一方法,如果掌握得当,那么,“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和法院判决的“无罪”率都将可能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律师刑辩胜在思维,制胜法宝就在逻辑刑辩!逻辑刑辩传奇,制胜法宝告诉您独家故事!
朋友: 您好!这里是逻辑刑辩故事。我是徐明良律师。此刻,我为您分享这样一个真实的逻辑刑辩故事:冲动之下的预谋。下面,分刑案概要、逻辑刑辩等两部分来讲述。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何某多次受到顾某的欺负,便对顾某怀恨在心,冲动之下,他预谋了一场报复行动。一次聚会,何某乘人不备在顾某的饮品中偷偷投入事先准备好的有毒物后,就很快离开现场。不久顾某就出现了中毒症状,经抢救顾某脱离了生命危险。后来警方侦查发现是何某所为。何某见机不妙便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了其预谋杀人的犯案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投放有毒物的方法实施了杀人行为,因为何某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构成要件,鉴于何某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3年。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何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投放(有毒)危险物质罪”和“以投毒方式杀人的故意杀人罪”,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罪的既遂标准也不一样。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犯罪就属既遂;而故意杀人罪则属于结果犯,只有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案中,何某以投毒方式杀人,不但行为人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和故意,还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否则只能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其次,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因遭受被害人迫害或侮辱而杀人,基于被害人的请求的杀人,故意杀人的预备、未遂、中止等。结合本案,何某多次受到被害人欺负而产生杀人之念,实施杀人行为后又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且何某又有自首情节,据此综合考虑,何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中情节较轻的一类。 所以,对于被告人何某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何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何某为有期徒刑5年。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首先,为了肯定本案中的故意杀人的性质是属于未遂,先从“投放(有毒)危险物质”和“以投毒方式杀人”的相关区分中分析。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只有死亡的后果出现才能定为既遂。被害人没有死亡,本案就只能定为未遂。 其次,既然是杀人未遂,就应当遵守同一律按“情节较轻”的标准来量刑,所以,被告人何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下。 以上论证过程就是“同一不变艺术”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它用同一律反驳了原来一审的故意杀人既遂的认定,从“以投毒方式杀人”推出其杀人但未遂,再推出其应当适用“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 朋友,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十分感谢您的陪伴。我们下次再见。
“逻辑刑辩(团)”概况
【逻辑刑辩(团)简介】律师刑辩的颠覆式思维:逻辑刑辩!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智慧者的选择!任何一起案件的律师刑辩,律师都应将其作为一门学问或学科、一道世界难题、一项攻关技术来进行深入研究,并精益求精!论辩创新显神威,律师刑辩谱传奇!以独有的律师创新思维论辩为特色,擅长逻辑与论辩、演讲,思路独特,出奇制胜!即使是刑事重案、大案、要案、难案,也常常能迅速而又准确地把握到切入点与突破口。迎刃而解、起死回生是常常发生的一回又一回的不是奇迹的奇迹。 【逻辑刑辩特色】运用逻辑论辩方法反驳,能够有效避免装聋作哑、王顾左右而言他、被玩文字游戏等经常性弊端,这是制胜法宝,也是法律逻辑的神威所在。但遗憾的是,鲜有律师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致使不少案件被错判。这一方法,如果掌握得当,那么,“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和法院判决的“无罪”率都将可能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律师刑辩胜在思维,制胜法宝就在逻辑刑辩!逻辑刑辩传奇,制胜法宝告诉您独家故事! 【逻辑刑辩特约论辩指导】 金立:国内著名论辩专家,浙江大学逻辑与论辩专业博士生导师、教授。 何欣:国内著名演讲专家,中国演讲与口才协会联盟副主席、浙江警官学院教授。 【逻辑刑辩首席律师】徐明良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现担任中国超协调智能数学研究所、中国《数学基础与智能》电子杂志社等常年法律顾问;浙江省逻辑学会会员、中国法律逻辑专委会委员、浙江省法理史研究会常务理事;《审案的逻辑艺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主编。 【联系方式】地址: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丹桂街8号,汉嘉国际20F,泰杭律所;手机(微信):13575731503。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简介】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是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律协)、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省律协)、杭州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先进单位(杭州市司法局);也是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司法厅),现代服务业先进企业(杭州市人民政府)。 同时,泰杭应邀成为:杭州市公安民警特约法律服务点(杭州市警察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泰杭实习基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 泰杭是中国e律师联盟创始所、首席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2月,是浙江省内具有中等规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2017年在老挝设立了老中律师事务所浙江联络处等国际律师服务机构,并已陆续在全省或全国各地设立开办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