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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抵御的诱惑【逻辑刑辩传奇:制胜法宝,独家故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8-03 06:35)     点击:1155

作者:徐明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律师热线(微信):13575731503

 

编者按

论辩创新显神威,刑辩律师谱传奇!运用逻辑论辩方法反驳,能够有效避免装聋作哑、王顾左右而言他、被玩文字游戏等经常性弊端,这是制胜法宝,也是法律逻辑的神威所在。但遗憾的是,鲜有律师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致使不少案件被错判。这一方法,如果掌握得当,那么,“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和法院判决的“无罪”率都将可能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律师刑辩胜在思维,制胜法宝就在逻辑刑辩!逻辑刑辩传奇,制胜法宝告诉您独家故事!

 

朋友:

您好!这里是逻辑刑辩故事。我是徐明良律师。此刻,我为您分享这样一个真实的逻辑刑辩故事:难以抵御的诱惑下面,分刑案概要、逻辑刑辩等两部分来讲述。

 

第一部刑案概要

陈某注册成立了某商贸公司,又先后在其他多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并以做生意和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为由,鼓励公司员工投资,给予高利率或股权回报,共向工募集资金4100万元十几位亲友借款1200万元。案发后发现,其中十多业务员或员难以抵御诱惑,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回报而向亲友借款后,又借给公司

检察机关公诉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需要资金、鼓励投资为名,采取高利率或股权回报的手段,通过各子公司、分公司吸收社会公众投资,共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300多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的辩护律师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上述规定可见: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而只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如此,所以,被告人陈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本案中有吸收公司业务员或员工之外的社会资金的情形,但尽管如此,由于陈某及公司并不知情,同时并非陈某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只少数业务员或员工为了高利和股权回报向他人借款。所以,被告人陈某及公司对此情形也根本谈不上有放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陈某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根据法律规定,四个组合条件同时具备,才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在逻辑学中,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是指断定一个命题是另一个命题的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其逻辑性质是:没有前件就没有后件(有前件却不一定有后件)。

如果四个组合条件中有任何一个不具备,如本案中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宣传”,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就是“否定组合艺术”(或“一发全身艺术”,意思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

朋友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十分感谢您的陪伴。我们下次再见。

 

逻辑刑辩(团)概况

 

【逻辑刑辩()简介】律师刑辩的颠覆式思维:逻辑刑辩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智慧者的选择!任何一起案件的律师刑辩,律师应将其作为一门学问学科、一道世界难题、一项攻关技术来进行深入研究,并精益求精!论辩创新显神威,律师刑辩谱传奇!以独有的律师创新思维论辩为特色,擅长逻辑与论辩、演讲,思路独特,出奇制胜!即使是刑事重案、大案、要案、难案,也常常能迅速而又准确地把握到切入点与突破口。迎刃而解、起死回生是常常发生的一回又一回的不是奇迹的奇迹。                                  

逻辑刑辩特色】运用逻辑论辩方法反驳,能够有效避免装聋作哑、王顾左右而言他、被玩文字游戏等经常性弊端,这是制胜法宝,也是法律逻辑的神威所在。但遗憾的是,鲜有律师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致使不少案件被错判。这一方法,如果掌握得当,那么,“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和法院判决的“无罪”率都将可能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律师刑辩胜在思维,制胜法宝就在逻辑刑辩!逻辑刑辩传奇,制胜法宝告诉您独家故事!                                                           

逻辑刑辩特约论辩指导】

金立:国内著名论辩专家,浙江大学逻辑与论辩专业博士生导师、教授。

何欣:国内著名演讲专家,中国演讲与口才协会联盟副主席、浙江警官学院教授。

【逻辑刑辩首席律师】徐明良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现担任中国超协调智能数学研究所、中国《数学基础与智能》电子杂志社等常年法律顾问;浙江省逻辑学会会员、中国法律逻辑专委会委员、浙江省法理史研究会常务理事;《审案的逻辑艺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主编。

【联系方式】地址: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丹桂街8号,汉嘉国际20F,泰杭律所;手机(微信):13575731503。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简介】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是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律协)、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省律协)、杭州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先进单位(杭州市司法局);也是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司法厅),现代服务业先进企业(杭州市人民政府)。

同时,泰杭应邀成为:杭州市公安民警特约法律服务点(杭州市警察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泰杭实习基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

泰杭是中国e律师联盟创始所、首席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2月,是浙江省内具有中等规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2017年在老挝设立了老中律师事务所浙江联络处等国际律师服务机构,并已陆续在全省或全国各地设立开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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